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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指导规则加快小区业主大会成立步伐 业主自治有据可依
2007-04-09 09:22:00 作者: 来源:

◆导报记者 吴淑娟
 通讯员 于春宁 济南报道

 “因部分业主不参加会议而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难落实,业主委员会工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支持甚至产生矛盾等这些在当前住宅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望随着《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出台而得到解决。”济南市房管局副局长郭作峰4日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解读。
业主大会发展遇阻
 据介绍,目前济南市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比例较低,部分业主对小区内共同事务不关心、不参与,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别给自己找麻烦”的心态,致使很多小区因参加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而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一部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也存在一些困难。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难落实,业主委员会工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支持,甚至出现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发生矛盾,业主委员会辞职等现象。
郭作峰分析说,造成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过去关于业主大会组织建设的政策还不完善,业主大会成立、议事的程序、规则不明确,操作性比较差。另外,部分业主的自治、自律意识也有待提高。“其实,是否成立业主大会,物业能否得到较高水平的管理与服务,主动权在广大业主手中。业主要强化自治意识和能力,把参与小区管理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活动。”郭作峰表示。
如何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据郭作峰介绍,《济南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达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90日内,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县(市)、区房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报告或业主的书面要求后30日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
发生紧急事件
可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召开的形式有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两种。
 业主大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提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业委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怎么办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的,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必要时,由县(市)、区房管部门与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指导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尚未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召开。
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大会、
业委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经费使用情况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质询。
 郭作峰表示,业主委员会要把维护好全体业主利益作为开展各项活动的出发点,严格按照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和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听取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监督好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协调好业主与业主、业主与物业企业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坚持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业主委员会的任何决定、任何行为,特别是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入与支出,及时公开,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并正确对待业主提出的意见。

编辑: 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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