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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管理办法已草拟出台 财务公司发债破冰
2007-05-11 09:10:00 作者: 来源:

◆陈冰  

  银监会《财务公司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草拟完毕,并于一周前首次召集各家财务公司进行征求意见。延宕已久的财务公司金融债发行有望破冰。
  一位监管部门人士透露,《管理办法》将在资本充足率、风险控制能力、发债额度、资金用途和产业政策倾斜等几个方面对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做出明晰规定。
六家公司有望拔头筹
  来自市场面的信息也印证了财务公司发金融债成行在即。此前担纲中石化财务公司金融债评级的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已与上海电气签订金融债评级合同,并同时参与多家财务公司金融债发行的评级招标。
  某权威人士透露,包括中海石油财务公司、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和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在内的6家财务公司将可能首批获准发债。
“现在财务公司平均资本充足率在24%,远远高于商业银行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说,财务公司的优质资产具备了发行金融债的能力。”一知情人士称,监管部门有意倾向于将资产优质、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财务公司作为首批放行金融债的对象。上述6家财务公司中,中石化与中电力注册资本皆超过10亿元,中海油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4.15亿元,2006年的净利润即达到2.3亿元。
  来自银监会的数据表明,截至2006年9月末,正常经营的66家财务公司中,共有60家财务公司已完成业务范围的重新审核、审批工作,其中共有13家财务公司获准向银监会申请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央行、银监会双头监管
  目前,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隶属于央行与银监会双头监管。
  2005年6月央行颁布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了财务公司为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央行在这份管理办法中对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做出了“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和“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硬性规定。
  2006年12月,银监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新办法第29条明确规定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可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与央行不同,银监会新办法对财务公司的申请条件做出了严格的限定,仅注册资本金一项即要求“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而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具体实施细则———《财务公司债管理办法》也酝酿已久,早于2005年3月银监会即开始着手相关的起草工作。知情人士介绍,其间银监会出于风险监管的考量,迟迟未能放行。但2006年12月,银监会非银行金融监管部主任柯卡生在公开场合即表示,“针对财务公司的债券发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分类监管出台相应的规章”,将是2007年监管机构支持财务公司发展的五项工作之一。
中石化“抢线”发行未果
  此前,中石化财务公司曾有意率先“抢线”发行债券,暂定名为“中石化财务公司特种金融债券”,发行额度50亿元,期限1年。其中,中金公司将担任主承销商,评级则由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但最终此债券未能得到监管部门的放行。
  “中石化财务公司金融债发行运作实际上在2005年就开始酝酿了。”知情人士称,由于其间波折不断,至去年中石化财务公司高调宣传时,联合资信评估公司已根据其经营数据两次对评级进行更新。“如果今年中石化财务公司能够获准发债,评级还需要根据最新的数据进行更新。”
  对于今年能否获准发债,中石化财务公司相关工作负责人不置可否。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将财务公司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前,由于企业集团主要将资金投向期限较长的基础设施和主业建设,而财务公司的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仅为7个工作日,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让财务公司承受了巨大的流动性压力。财务公司涉足金融债有望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拓宽企业集团的融资渠道。
  但另一方面,作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也与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也存在抵牾。
  在发改委3月公布的“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表”中,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集团均赫然在列,其中,国网和中石化两家分别获批50亿元的发债额度。
  “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发债与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虽然属于不同的发债主体,但同样会计入企业集团的整体负债表。”上述知情人士称,应对财务公司与母公司集团的发债额度做出总额限定,避免财务公司发债产生道德风险。

编辑: 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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