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回应“吃皇粮”职责不变 经费应由财政解决
2007-04-20 13:41:00 作者: 来源: |
导报讯(记者 马昕 通讯员 周海亮)据媒体报道,中消协近日正在悄然“变身”,这个在中国牵涉人数最多的协会组织,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它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 此事一经披露,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中消协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也有了不同的说法。 4月18日,记者从山东省消协了解到,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母建华对此已经作出了回应。母建华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法定组织,有法定职能,应当得到政府支持。 母建华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国家法律规定对其履行职能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支持消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听取和了解其工作情况以及意见、要求;二是帮助解决消费者协会的机构定位、编制、经费、办公条件等实际问题,只有这样,中消协和各地消协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是国家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协会不可能通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来获得经费,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应由政府财政拨款解决。 针对中消协性质问题,母建华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授权、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这些全部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职能。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后还将继续从消费维权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做好各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母建华秘书长表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将一如既往地依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反映消费者的呼声,依靠消费者的力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加强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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